市国动办经费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财经纪律,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单位必须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会计审核制,即必须经财务审核,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报销。
第二条 经费的支出要履行如下手续:
1、坚持事前监督。各科及办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均需报办党组会或主任会议研究;所有经费开支、报销,事前均需由办主任审查。
2、实行副职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报销均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项目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实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制度。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及其他专项活动等,写明专项名称、经办人员名单、经办地点、活动时间、经费明细预算等,由办领导审批和综合科审核,专项活动结束后及时按照会计审核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因公出差,事先如实填报出差审批表,经由部门负责人和业务分管副主任审批。报账时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对出差真实性进行确认,财务主管会计进行审核,最后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签批。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归来1月内办理签报手续,原则上一次一报即每次出差分别粘单报销,不得长期累计汇总报账。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经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并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六条 有关福利费、培训费、学费(按有关规定)的报销须经有关部门核实签字,由财务审核签章、呈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