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检查委托书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检查委托书
委托单位: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兵(主持工作)
被委托单位:淮北市人防工程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丁金龙
委托范围及委托事项:一是按照人民防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已建成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早期人防工程,以及上述类型人防工程口部房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收集相关证据。二是对人民防空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其他人员有违反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并由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三是承担已建成人防工程的平时利用计划和维护管理相关技术性服务、业务培训以及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行政检查。
委托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行政检查
委托期限:2025年2月24日至2030年2月23日
双方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1.指导、监督被委托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2.委托单位对被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加强跟踪监管,对委托事项进行动态调整;4.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被委托单位责任:1.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并不得收取费用;2.接受委托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指导;3.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按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 人(签名):
2025年2月24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淮北市人防工程管理所
法 人(签名):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