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动办中介服务事项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实施层级 |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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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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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平战转换。 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皖人防综〔2021〕31号):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2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3.《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