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动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集中管理、独立核算、财务公开,加强监管”的原则,现对人防事业单位财(物)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集中管理,独立核算
1.财务科对事业单位财务进行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2.财务科每月审核事业单位工资等经费计划,各事业单位经费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
3.事业单位会计须依据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账,每年底财务科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二、预算管理
1.事业单位根据人防事业发展及实际需要,并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认真编制预算。
2.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须报经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批准执行。执行预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办公室批准的经费额度支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待上级批复后执行。
三、收入管理
1.办公室对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2.人防(地震)资产租赁收入按办公室规定及时上缴市政非税局,凭非税缴款单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人防(地震)资产租赁收入情况纳入各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四、支出管理
1.支付时原则上使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两种方式。
2.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报销须经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须登记验收的开支项目),手续齐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销。
3.财务科对各单位经费开支进行年终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以及与本办有关规定相悖的支出,督促其及时纠正并做好账务处理。
3.严格控制和规范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物品的采购,水电、差旅费、办公用网络电话费等项支出,非办公物品开支内容要严格控制,开支项目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
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国有资产认真登记,严格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不流失的责任。国有资产须添置、变更、报废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财务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按照《会计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会计事务应做到处理程序化、科学化、合理化,保证提供的会计数据、凭证等合法、真实、准确。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本办财务科或监察室报告。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保持在财务规定的限额内(不得超过1000元)。
3.财务资料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无关人员提供査阅账目、复印凭证等服务。
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每半年进行内部公示1次;业务上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不得坐收坐支、揶用、隐瞒或设置小金库。
5.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财务科每年初对各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及时通报和纠正存在问题。
六、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会计、具体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