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0 字号: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二、制定意义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及做法

    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2、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各类人防设施的维护应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委托专业维修养护公司对其进行进行维修养护,并达到相关标准。

    3、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4、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应设专项账户,从平时利用收入、租金按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具体比例由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具体措施

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责任人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二)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四)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发现有人倾倒应及时上报;

(五)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备设施;

(六)平时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平时应急疏散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在防空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标识牌;

(八)建立平时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平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九)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消除;

(十)依法及时报告火灾、水患、传染病疫情、治安案件等突发性事件;

(十一)不得将防空地下室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二)平时使用责任人将防空地下室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责任书,出租的租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其他有关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