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11 15:29 字号:

 

淮北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文件


淮防空防震〔201931

 

 

 


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相关单位:

《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

2019510

 

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发改、住建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条  鼓励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优先利用防空地下室发展停车场等契合人民群众需求的服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和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附赠或变相出售;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可由维护管理单位租赁给业主使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统称为平时使用责任人)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承担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战时防空效能。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平时使用责任人在使用防空地下室时应及时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平时使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平时使用责任人提交的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平时使用责任人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平时使用责任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放使用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六)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七)满足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自行列支;

(二)其他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利用收入、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应设专项账户,从平时

利用收入、租金按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具体比例

由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条  对平时使用权有争议的或者维护管理机构、责

任人、经费和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人防部门不予办理平时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责任人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二)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四)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发现有人倾倒应及时上报;

(五)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备设施;

(六)平时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平时应急疏散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在防空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标识牌;

(八)建立平时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平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九)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消除;

(十)依法及时报告火灾、水患、传染病疫情、治安案件等突发性事件;

(十一)不得将防空地下室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二)平时使用责任人将防空地下室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责任书,出租的租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其他有关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情况;

(二)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标明用途使用情况;

(三)防空地下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

(四)防空地下室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收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改正的。

(二)拒不落实安全责任,拒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注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办理延续使用的。

(二)人防工程使用人依法终止的。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被收回的。

第十五条  建立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制度,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时,告知房地产企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记录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承诺书和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人防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十七条  战时或遇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防空地下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市政府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               2019510日印发

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